离奇新闻年年有,可这种事还真不常见。
前几天,有条热搜引起了小白鸽的注意,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的吴先生准备开车外出办事,没想到在车辆起步的时候,不小心轧到了正在车旁玩耍的儿子。孩子虽然立马就被送到了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不幸身亡,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本来是一桩家庭悲剧,没想到后面的发展,却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这位过失杀人的父亲不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连同孩子他妈一起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38万余元。
这就算了,更让人震惊的是,这对夫妻居然还告赢了,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11万元。
为什么轧死了人却一点事都没有?为什么要判保险公司赔偿?看到这里的小伙伴,想必已经有了一肚子的疑问。那么今天,小白鸽就来带大家好好讲讲~
01
吴先生为什么不用坐牢?
首先来回答大家最关心的:为什么吴先生轧死了人不用坐牢?
考过科目一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并且全责或主责的,即使无逃逸情节,也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者无责任。
但他为什么没有坐牢呢?
因为这类性质不恶劣的交通肇事,如果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检察院将会在缓刑和量刑上进行考量。而由于此次事故非吴先生故意造成,不存在蓄意杀人的可能,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吴先生也就免去了坐牢。
牢狱之灾虽然免了,但作为“肇事者”还是得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因为吴先生买了车险中的“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需要代为赔偿。
于是,纠纷就来了。
02
保险公司为何需要赔偿?
保险公司当然是拒绝了吴先生夫妇的理赔要求,原因如下:
1、警方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这次的事故并非道交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2、事故受害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根据商业险相关条款,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而且吴先生本人也在投保声明处进行了电子签名,保险公司对于免责事项已作出说明,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6条第3款显示: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商业险的范围。
3、事发时,受害人刚满两周岁,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法院是如何做出判决的呢?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而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为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这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前,在车险的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声明中,确实是明确说明了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是不在赔偿范围中的,以免道德风险的发生。2014年后,银保监会对车险条款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赔,改为投保人自家财务损失不赔。
所以即便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对吴先生做了这项免责条款的说明和告知,但因为这跟国家车险新规相背,所以约定无效。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吴先生夫妇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03
写在最后
虽然当事人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但心灵的创伤在短时间内却很难弥补。希望家属可以早日走出伤痛,迎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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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长江日报
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