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值夜班遭性侵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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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女工值夜班被猥亵

2017年3月29日,轮到唐理(化名)和许倩(化名)上夜班,按照惯例,两人一班,轮流值守,替换休息,这天的上半夜由唐理负责监控仪表,下半夜由许倩接替。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沿着楼廊去卫生间,经过步行楼梯处时,突然被人从身后紧紧抱住。

接着,她被勒住脖子拖至步行楼梯通道拐角处,透过窗户的月光,唐理隐约看见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脸上露出凶狠的神情,一手把她的嘴巴紧紧捂住,唐理拼命挣扎,趁隙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被咬痛的男子放开手,转而按住唐理。

“快来人啊,救命!”唐理终于发出了短促的呼救,一会儿,楼梯走廊似乎传来了脚步声,男子迟疑数秒,站起身子迅速向楼下逃窜。当两名保安赶到现场时,只见唐理精神恍惚。许倩上前追问原委,唐理继续哭泣不止。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理始终恍恍惚惚,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公司派人和闻讯赶来的唐理父母陪同她前往医院。

不认定工伤后“民告官”

辖区派出所火速摸排调查,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事后,金某以强奸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天后,经某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理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让其入院治疗。

鉴于员工唐理晚上在公司值班期间受到金某暴力性侵导致精神失常,她所在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理由是:唐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公司方面对唐家的遭遇表示爱莫能助,因此,建议唐理“民告官”,让人社局收回决定。

遭性侵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因果关系?

关于唐理遭受性侵伤害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系问题。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刑事被告人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并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对此,原告唐理的代理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是谁非?

终于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等。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理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金某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其次,从原告在入职第三天某公司时,经过体检,各项体征指标均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评记录表明,唐理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人际关系和谐,属于心智健全的人格。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唐理的伤害后果与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的关系。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理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近日,长沙市某人社局向唐理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根据规定,给予了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家人的陪伴下,唐理的身心逐渐得到康复。

小白鸽温馨提醒

1.夜间加班上厕所最好结伴而行;

2.一个人夜间出行尽量注意身后以及身边人,如果是看起来喝醉酒的人,你一定要及时的躲开,如果身后一直有那么一个或几个人跟着你,请立即坐车离开或者走进热闹的商场里,再然后观察一下并作出相应的自救措施;

3.不要随意搭理人,如果夜间自己一个人外出,遇到陌生人特别是陌生男子向你问路之类的,你一定要和他保持一定的距离;

4.切忌夜间醉酒外出,包里带上”防狼喷雾“之类的东西,万一遇到歹人,自救时候就用得上了;

5.夜间自己一个人打车,一定要对车牌、车况、甚至司机的大体特征,都要仔细的看上一眼,记在心里,并随时向家人或者朋友汇报行程。

图片来源:摄图网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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