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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所患恶性肿瘤及其并发症,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恶性肿瘤;

(二)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治疗恶性肿瘤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八)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九)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

(十)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以外疾病所支出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三)任何与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医学诊断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四)根据本保险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