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鸽保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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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本公司服务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白鸽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
本协议是用户(“用户”或“会员”是指使用本公司相关服务的使用人,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您”。)与“本公司”网站(简称“本网站”,网址:www.baigebao.com)所有者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之间就本网站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
1.1 本公司通过互联网依法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为用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等服务,用户在完全同意本协议及本网站规定的情况下,方有权使用本网站的相关服务。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始终有效,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其规定。
1.2 使用本网站,不得将本网站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任何不合法的目的,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本公司声誉和利益的事宜,或以任何不符合本服务条款的方式使用该等内容或服务。
1.3 本网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公司所有。用户同意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网站的正式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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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除非网站中明确说明该内容禁止转载,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网站中的内容进行转载,转载须将内容进行整体转载,不得破坏转载内容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转载时应当注明内容来源;确保转载或使用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声誉或者利益;同意并且确认: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转载的单位或者个人删除转载内容或者断开其链接,而无须说明理由,且转载者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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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用户在本网站进行浏览、下单购物等活动时,涉及用户真实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隐私信息的,本网站将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得到用户的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本网站不会向外界披露用户隐私信息。
3.3 用户注册成功后,您可以根据本网站规定改变您的密码,您可以使用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或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入本网站。用户应谨慎合理的保存、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本网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4 通过本网站获得和掌握的用户信息以及用户享受本网站服务产生的信息,可用于本公司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直到本人以书面方式撤销为止。本公司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3.5 您同意并授权本公司将您的信息应用于本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在本网站注册、购物用户、收货人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告知信息的权利)。本公司承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不会为营销目的而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
3.6 如已获得您的同意和授权,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情况下,本公司可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4.1 在用户购买保险时,请用户仔细确认所购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范围,投保限制及免责条款。投保人与用户本人不一致的,投保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视为用户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用户应对投保人的行为及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4.2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双方约定如下:本网站上展示的保险,服务和价格等信息仅属于要约邀请,用户下单时须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希望购买的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联系方式、家庭地址、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信息及关系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为您向本公司发出的合同要约;本公司收到您的订单信息且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实际生成保单后,您与本公司之间方才建立了合同关系。用户可以随时登录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查询自己的保单状态。
4.3 由于市场变化及各种以合理商业努力难以控制的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本网站无法保证用户提交的保单信息中所购买的保险或服务都能成功下单;如用户拟购买的商品发生缺货,用户有权取消订单。
4.4 本网站所有的赠险产品(赠险产品指本网站用户获得保障权益而无需付费的产品均为赠险产品),由白鸽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保费,您同意授权白鸽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赠险产品的投保人,您为赠险产品的被保险人。
4.5 保障基金:指企业在本公司为其员工购买的员工福利套餐作为您的员工福利待遇金。保障基金账户为企业员工用户专有。保障基金账户不能由您本人自行充值,保障基金余额也不能提现。保障基金可用于购买本网站的所有保险产品和风险管理服务(具体可购买产品或服务以上线功能为准)。您的保障基金账户有余额时,购买保险产品或风险管理服务须优先使用保障基金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只有当保障基金账户余额小于您需支付的费用时,您才可以选择本网站的其他支付方式(但不得与本网站的馨意卡、优惠券或钱包余额共同使用)。
您购买的本网站任一险种的保单将可在本网站上自动下载电子保单,本公司也会通过您指定的电子邮箱向您发送选购的电子保单。
6.1 本网站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相关服务,需要对客户资质进行评估,并非所有的客户都可以获得所有产品和服务。您是否符合享受产品和服务的条件,最终的解释权归本网站所有。我们保留对该网站包含的信息和资料及其显示的条款、条件和说明变更的权利。
6.2 您有义务按照要求上传保险保单,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被保人及分享对象(如有)的基本资料、保单等信息),所有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有效,本公司有责任保证您的隐私信息保密不泄露。因您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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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互联网传输可能会受到干扰,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本公司对于非本公司能控制的通讯设施故障可能引致的数据及交易之准确性或及时性不负任何责任。
6.7 本公司并不就以下事项作出声明或保证:使用本网站时不会中断、出现延误、故障、错误或遗漏或丢失传送的资料;或不会传播病毒或其他污染或毁灭性的产物;或您的电脑系统不会受损害。您须负全责为数据和/或设备作充分保护和备份,并负全责采取合理而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扫描电脑病毒或其他毁灭性产物。本公司在编制本网站所载信息和资料时已力求审慎。但本公司只能按目前现状提供有关信息,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尤其是不作不侵犯版权、资料保密、准确性、合适性或不含计算机病毒等担保。
6.8 关于本网站中涉及的与本公司产品、客户服务、销售等有关的内容,如产品目录及险种描述、合同及保单样本、网点位置、代理人分布及设置、服务电话等,仅为向用户初步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目的,不构成向任何人士的要约邀请和/或要约,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请以正式合同、承诺、约定为准。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适用之有效法律(但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则)。 如发生本协议与适用之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有效条款继续有效。如缔约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1 本网站所有者是指在政府部门依法许可或备案的本公司网站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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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协议内容中以黑体、加粗、下划线、斜体等方式显著标识的条款,请用户着重阅读。
8.4 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为保护您的利益或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可能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将在白鸽保险平台或白鸽保险客户端以站内信方式予以公布。该等变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若您不接受本协议的变更,您可以选择停止使用本网站的服务。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网站的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网站服务。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代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三层303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 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 经营区域: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 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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